“之前已经调解好了,借款是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务,要一起承担,现在他拒绝偿还、拒绝沟通,我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近日,孙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夫妻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该法庭立足司法职能,坚持调解前置原则,联动村委会、治调委员会等力量,倾心化解矛盾,圆满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了乡村和谐稳定发展。
孙桥法庭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当地村委会,通过治调委员会多次与姜某进行沟通,向他分析了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利害关系。在了解到姜某前段时间出了车祸,目前经济比较困难后,也及时向何某转达了姜某经济上的难处。
“虽然钱是何某借的,却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该大家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与姜某面对面沟通时,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向他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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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有哪些,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在共同债务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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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京山法院陈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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