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与被告秦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同居期间于2010年12月12日生育贾一,于2014年12月13日生育贾二。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在盐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9月27日,原告贾某带贾一委托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贾某并非贾一的生物学父亲。2022年2月18日,贾某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贾某认为抚养了不是亲生的孩子贾一十余年,投入了巨大的精力、物力、感情,现在却发现不是原告亲生儿子,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被告秦某认为其并不属于故意隐瞒或欺骗,不存在过错,被告于2010年11月3日生育长子贾一,而被告与原告是于2015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本没有违反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被告也并不知道其长子贾一并非原告亲生,不属于故意隐瞒或欺骗,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贾某与秦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某提起离婚,被告秦某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贾二为贾某与秦某子女,虽然二人婚姻关系解除但仍对贾二具有抚养义务,不与贾二共同生活一方应给付抚养费。
我国民法典婚姻法编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非父母对非子女没有抚养义务。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贾某在不知贾一不是自己儿子的情况下抚养贾一十余年,一方面造成了精神损失,秦某应对贾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物质损失,所以应赔偿贾某为尽非法定抚养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文/河青新闻网记者张环麟
河青新闻网编辑孙晓华|频道主编耿硕|频道监制李媛
相关文章
- 离婚律师事务所分享起诉离婚程序2019年09月24日
- 专业离婚律师说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2019年09月24日
- 需要注意的几个离婚律师诉讼期限问题2019年09月24日
- 北京离婚律师说男方这些情况可以提出离婚2019年09月24日
- 诉讼离婚律师:离婚怎样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2022年05月10日